山東中瑞產品賠償原則
為便于客戶了解我公司潛孔鉆具產品質量問題的處理標準,增強相互間的溝通,特定如下賠償標準,請客戶予以參照執行。
一. 潛孔鉆頭賠償原則:
1.打花崗巖和石英砂巖的鉆頭合金磨損不到一半出現斷體;邊齒出現2個及2個以上斷齒、斷體、掉塊,收回殘體,百分之一百賠償。
2.鉆頭使用壽命不到1/4的情況下,出現2粒以上整顆合金齒柱從齒孔中完全脫落的現象,退回我公司維修。
3.應該賠償的鉆頭本公司記上賠償鉆頭的編號,若再次出現斷裂、斷齒,不再賠償。
4.因操作不當等人為因素或打鋼筋混凝土等造成的鉆頭碎齒、掉塊、斷體,不予賠償。
5.鉆頭體及合金已經磨損嚴重,出現斷體、掉塊、斷齒和掉齒,不予賠償。
6.在土層、石灰巖等軟巖,以及特硬巖石上使用,出現斷體、崩塊和掉齒、斷齒等情況的釬頭不予退換。
7.批量使用鉆頭出現連續異常損壞情況(沖擊器及140以上高風壓釬頭2件,115釬頭及低風壓釬頭3件),要暫停使用,并及時與我公司或當地供應商聯系,我公司將及時提供服務,作出處理,若未與我公司或當地供應商聯系,繼續使用,公司不予賠償。
8.鉆頭出現賠償情況,一律不負連帶責任。
二.潛孔沖擊器理賠原則:
1.沖擊器使用早期出現外套管裂紋、活塞斷裂、卡鉗套破裂現象,可根據情況賠償相應零件。
2.沖擊器已更換過外缸、使用達到使用壽命、操作不當或缺油,不予賠償。
3.打水井、地熱、水下作業的沖擊器在換鉆桿時,因停止氣壓和其它原因導致沖擊器進水、泥巴、沙子等無法沖擊和內部磨損過大的,不予賠償。
4.沖擊器超壓下運行出現故障不予賠償(3英寸沖擊器風壓超過15bar;4英寸沖擊器風壓超過20 bar;5英寸沖擊器風壓超過23 bar;6英寸沖擊器風壓超過25 bar;8英寸沖擊器風壓超過35 bar;注:1bar=1.02kg=14.504psi(磅/英寸)=0.1mpa)。
5.沖擊器早期出現故障,可幫助修理直至恢復性能。
6.沖擊器出現賠償情況,一律不負連帶責任。
三.潛孔鉆桿理賠原則:
1.正常操作情況下鉆桿前期斷裂,負責賠償鉆桿,不負連帶責任。
2.鉆桿絲扣正常磨損不予賠償。
3.新鉆桿彎曲過大,無法使用,可更換。
以上產品出現問題保存好殘體,及時與廠家或供貨商聯系,雙方友好協商處理。此外任何需理賠鑒定的返回至我公司的舊體均需被切割以便于分析原因,對此造成的破壞不予賠償,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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